基础法规: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》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,核心限制为 “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持股≤50%”;
2025 年试点政策:北京、上海、海南、深圳四地取消 IDC、CDN、ISP、EDI、ICP 等业务股比限制,允许外资全资控股,非试点地区仍执行 50% 上限(港澳资可放宽至全资);
禁止类红线: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、网络出版、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等业务全面禁止外资进入,与域名注册相关的 “域名解析服务” 仍属限制类(试点地区除外)。
主要投资者要求:外方主要投资者(出资最多且占外方总额 30% 以上)需具备 “增值电信业务运营经验”,单纯财务投资者不予通过;
资质证明形式:需提供境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、近 3 年运营业绩报告(需公证及中文翻译),港澳资可凭 CEPA 相关文件简化证明。
核查范围:需提供完整股权穿透图谱,追溯至最终自然人或国资股东,间接外资持股需合并计算;
常见错误:通过 “内资代持”“协议控制(VIE)” 规避股比限制,此类架构已明确纳入监管否决范围;
证明材料:各层级股东的工商登记文件、出资协议,外资股东需额外提供公证认证的注册证明。
跨地区业务:需先经企业住所地省通管局初审(15 工作日),再报工信部终审(90 工作日),较内资多 30-40 工作日;
试点地区业务:可通过 “外资试点绿色通道” 提交,审批周期缩短至 40 工作日(如上海自贸区 EDI 许可)。
外方股东资质文件
内容:境外营业执照(公证 + 中文翻译)、电信业务运营经验证明、资信证明(银行出具 3 个月内有效);
要求:文件需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(港澳地区经律师楼公证)。
股权穿透与受益证明
内容:股权结构图(标注各层级外资占比)、最终受益人声明(需法定代表人签字);
核查重点:是否存在隐性外资持股、受益人与股东是否一致。
专项审批文件
必选项:《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》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;
试点地区附加项:工信部试点业务备案通知书(如北京 IDC 业务)。
外方股东合规承诺书
核心内容:承诺不涉及禁止类业务、股比真实无代持、遵守数据安全法规。
跨境数据处理方案
适用场景:涉及境外数据传输的业务(如跨境域名解析);
要求:明确数据存储境内、跨境传输经安全评估(符合《数据安全法》)。
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
要求:近 1 年内出具,注册资本实缴证明(跨省业务≥1000 万元,省内≥100 万元)。
存储限制:试点地区 EDI 业务数据需存储在自贸区内,域名解析日志需留存≥3 年;
出境管控:用户数据出境需通过国家数据安全评估,未经评估不得向境外传输;
实地核查:外资企业安全设施核查比例达 60%(内资为 30%),重点检查防火墙、IDS 部署及数据加密情况。
股权变更:任何外资持股比例调整需重新申请审定意见书,禁止 “先变更后补手续”;
续期要求:需额外提交商务部门的《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延期批复》,审批周期较内资长 10 工作日。
新增填报项:外方股东持股变动情况、跨境业务收入占比、数据安全事件处置记录;
截止时限:与内资一致(3 月 31 日),但需同步抄送属地商务部门。
误区 1:试点地区所有业务均开放全资
纠正:仅 IDC、CDN、ICP 等明确试点的业务开放,域名解析服务需确认当地试点清单(如深圳已开放,广州未开放)。
误区 2:间接外资不计入股比
纠正:通过境外母公司持股的间接外资需全额计入,例如 “外资 A→内资 B→申请企业”,A 的持股需合并计算。
风险点:外方无运营经验
后果:直接驳回申请,需更换符合条件的外方股东;
解决方案:引入具备东南亚或欧美电信运营经验的投资方。
风险点:数据存储境外
后果:许可被撤销,并处 50-100 万元罚款;
合规建议:与国内 IDC 服务商签订托管协议,服务器部署在北上广深骨干节点。
时序要求:需先取得外资增值电信许可(含域名解析服务范围),再申请域名注册服务资质;
材料复用:增值电信申请中的技术方案、机房证明、安全方案可复用,但需补充外资股东对域名业务的合规承诺;
股比一致性:域名机构的外资持股比例需与增值电信许可保持一致,不得拆分持股规避限制。



